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辦理。

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於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 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