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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3 日)
第4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 (構) ,為全年無 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 (構) ,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 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 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