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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103 年 09 月 23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 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 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