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 94 年 05 月 10 日)
第22-1條
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原核定機關已裁併或職掌調整者,機密等級變更或解 密,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其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 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