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4條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 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

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

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