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32條
本辦法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 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