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 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

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 理及清運。

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 施應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