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6條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 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 ,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