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4條
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 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