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 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 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 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 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