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 澎湖:

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或其他交流活動。

二、藝文商務交流:包括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 。

三、就學:包括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

四、旅行:包括組團及個人旅遊。

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以組團方式辦理者,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整團同時入出,不足五人之團體不予許可,並禁止入境。

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得申請救助 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避難。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 其必要協處人員,得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 陸地區;該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之停留期間屆滿者,亦同。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者,其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