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
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申請
許可核發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
大陸地區。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
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
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