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 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申請 許可核發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 大陸地區。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 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 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