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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04 日)
第7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改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改變計畫書、圖。

三、建造許可影本。

四、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圖說。但與原核定建 造許可所檢附資料完全相符者,免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