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7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 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 ,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