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 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三、基礎建設。

四、產業建設。

五、教育建設。

六、文化建設。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觀光建設。

十、警政建設。

十一、社會福利建設。

十二、天然災害防制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

十三、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四、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