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8條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 、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 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 ,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