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7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 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 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