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5-1條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 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 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