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4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 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 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