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2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 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 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