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2-1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 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 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