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 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 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 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