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 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 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