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 (市) 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 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