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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 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