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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