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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 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 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 得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