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 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