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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資訊年序錯置依其他法律或契約規定所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不得逾損 害額之一倍。但因事業之故意行為或因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所生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