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5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 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