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附則 ( 97 年 04 月 22 日)
第23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 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