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6條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 供機關審查。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 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