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5條
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 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 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