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附則 ( 91 年 07 月 17 日)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