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總則 ( 91 年 07 月 1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 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 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 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 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 途之電子文件。

第3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 (以下簡稱電子採購) ,依規定應簽名 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第4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

第5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登錄必要 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