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招標決標 ( 91 年 07 月 17 日)
第10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或廠商列印電子 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 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