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 91 年 07 月 15 日)
第4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 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