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 91 年 07 月 15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 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 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