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8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 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 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 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