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