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