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97 年 04 月 28 日)
第3-1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 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