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97 年 04 月 28 日)
第14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 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