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97 年 04 月 28 日)
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 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