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97 年 04 月 28 日)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 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 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