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 89 年 10 月 16 日)
第8條
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 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稽核小組對於前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