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 89 年 10 月 16 日)
第6條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 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 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