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 100 年 10 月 27 日)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 使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