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 100 年 10 月 27 日)
第6條
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 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 ,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