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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104 年 10 月 29 日)
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 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